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税务管辖和税收入库级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阜政发〔2009〕20号)和《关于税务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针对新体制运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管理体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税务管辖和税收入库级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财政体制顺畅运行,煤炭(阜矿集团)、电力、金融保险、邮政、石油天然气、通讯、烟草、公用事业等行业(以下简称“八大行业”)投资或参股设立的新企业列入市本级固定收入范围,缴纳的税收收入纳入市本级预算收入管理,由国税、地税直属分局管辖。

二、“八大行业”中税收收入纳入市本级预算级次管理的企业,通过改制、重组、扩股、破产重组等形式设立的新企业税收管辖不变(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其缴纳的税收入库级次按市本级预算收入管理。

三、严格全市煤炭经营业户税务登记管理。一是严格煤炭经营企业审批管理,对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3年内不得随意变更注册项目。二是全市煤炭经营业户跨区域搬迁或使用原煤炭经营许可跨区域另行注册公司的,按税务管辖、税收预算级次不变原则处理,遏制扰乱税收秩序行为。三是市煤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上述原则,立即组织全市煤炭经营业户清理检查工作,并按上述规定实施税务管辖。

四、规范搬迁企业税收收入分配,促进企业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跨区域搬迁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企业搬迁将对迁出地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为促进企业合理流动,减轻迁出地财政压力,实行搬迁企业税收收入迁出地与迁入地税收共享办法,税收收入地方分享部分及省以上共享收入体制返还部分,前5年迁出地与迁入地按6:4分成,后5年按4:6分成,年终通过迁入地财政上解市财政并等额补助迁出地财政,10年后属地纳税。

五、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制度。为加强对“八大行业”新设立企业税务管辖和预算级次管理,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制度。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凡属“八大行业”新设立企业(或更名)和企业搬迁涉及税收管辖和库级变动的情况应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税务管辖和预算级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财政体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的,通知税务部门调整税务管辖。

六、为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严禁各县区通过变通方式争拉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企业到本地注册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实际投资、无固定资产、注册地与核算地不一致企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工作,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同时按有关规定通知税务部门调整税收入库级次并处以税收收入地方分享部分等额罚款。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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