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含管委会)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此次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地税部门按照新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大征收力度,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查清税源,堵塞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三、各应税企业要严格按调整后的标准和执行时间,及时主动申报纳税。对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及不同地段的土地使用价值已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与其所处地段的繁荣程度已不相适应,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已不尽合理。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实现税负公平,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一、调整的依据和原则

此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精神,以“公平税负,切合实际”和在保持原有税额标准基本不变基础上重新确定区域和等级范围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

二、调整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应税土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阜新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4月15日发布的《阜新市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同时废止。

三、调整后地段等级的具体区域和税额标准

(一)城区各地段

1.一等地段(省二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24元/平方米)

东起人民大街,南至细河,西至矿工大街、西环路,北至八一路围成的地区及上述街、路外侧。

2.二等地段(省四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18元/平方米)

东起东环路、中华路、孙家湾路,南至煤城路,西至站东街、振兴路、迎宾大街,北至惠宾大桥沿河至四合桥、四合路、东风路围成的地区及上述街、路外侧,一等地段除外。

3.三等地段(省六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

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玉龙新区、新邱区(东起汇丰路,南至海新路,西至新安街、细河,北至新能源基地南侧道路围成的地区及上述街、路外侧)、清河门区(东起汤头河,南至国铁新义货运线,西至小小线公路,北至新区路围成的地区及上述街、路外侧),一、二等地段除外。

4.四等地段(省八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清河门皮革产业集群区域,细河区铸造产业集群区域,海州区氟化工产业集群区域,太平区新型材料产业集群区域。

5.五等地段(省十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阜新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不含两县)应税区域,一、二、三、四等地段除外。

(二)阜蒙县各地段

1.一等地段(省六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

环城路以内区域及环城街、路外侧。

2.二等地段(省八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环城路以外县城区域、东西关、果园、民族工业发展园区、阜新温泉城区域、铸件产业园区域、氟化工产业园区域、十家子玛瑙园区域,阜新镇政府所在区域,一等地段除外。

3.三等地段(省十二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3.6元/平方米)

阜蒙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应税区域,一、二等地段除外。

(三)彰武县各地段

1.一等地段(省六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

东起沈通高速,南至京四高速,西至郑大铁路,北至304线围成的地区及上述道、路外侧。

2.二等地段(省八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

沈彰新城、林产品基地区域。

3.三等地段(省十二等地段,年税额标准为3.6元/平方米)

彰武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应税区域,一、二等地段除外。

(四)建制镇、工矿区不划分地段等级,年税额标准为3.6元/平方米。

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应税区域,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四、有关说明

本方案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本文所称地段等级只作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之用,对地段等级的划分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地方由市地税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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