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0-08-09 浏览量:28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加大对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力度,规范我市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和省、市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各单位未经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批准,不得对本企业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擅自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核销和报废等处置行为。
三、各单位处置本企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等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四、对未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各级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核销、转移、过户等权证变更手续。
五、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六、违反以上通知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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