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实施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0-02-01 浏览量:225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收费实施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凡涉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除森林植被恢复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国家明确规定的收费外,均予以免收。

  二、降低标准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5项。施工图设计审查费0.3元/平方米、定额测定费0.7‰(建安工程量)、避雷检测费0.1元/平方米、劳保统筹基金中标价1.2%(建委0.2%,劳动保障局1%)、农民工保障金甲乙双方各交纳工程造价的1%。

  三、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0项。城市规划设计费、工程设计费、建设工程监理费、建筑工程材料验收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环境评估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

  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免;同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捐赠,捐赠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五、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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