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度市直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26-04-10 浏览量:100 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6年度市直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以下简称《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批告知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在行政检查时主动向企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紧急情况外,一律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依法告知企业享有的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二、严格落实事前备案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涉企专项检查报批备案,对拟实施的专项检查要拟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备案、公布的行政检查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规范清单管理

  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化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要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按照法定依据,形成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本机关实施的检查事项必须全部纳入清单范围,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

  四、严格实施轻微免罚

  在行政检查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企业,依法一律实施免于处罚。

  五、严格履行合规指导

  行政检查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树立正确的执法服务理念,既要当好法律的执行者,又要成为法律知识的普及者。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发现问题时,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实施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六、严格落实“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严禁逐利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任性处罚企业、下达检查指标、变相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七、严格执行行纪衔接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衔接配合,严格贯彻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工作衔接实施办法(试行)》,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逐利检查、吃拿卡要等行为,一律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2026年度市直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docx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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