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3 浏览量:17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阜新市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我市划定阜新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我局起草了《阜新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文件明确指出,东北地区要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定禁烧范围,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并推动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应加大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精准划定禁烧范围,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点提出,东北地区要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四)《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1.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烧区域和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并向社会公布;
2.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措施。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秸秆焚烧精准管控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5〕100号),明确了秸秆禁、限烧区划定原则、划定范围、划定管理程序等内容。
(六)《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提出,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
(七)《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旨在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
(八)《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第十三条要求,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
(九)《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24〕12号)第十一条明确,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
三、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六部分,包括划定依据、划定原则、划定范围和标准、管控要求、划定区域、阜新市禁烧区和限烧区统计及分布图,主要内容如下:
1.划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级、省级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明确的秸秆禁、限烧区划定相关原则、范围和管理程序,确保《方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2.划定原则。以“五区两县”为基本单元,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秸秆禁、限烧区,严格恪守合法性、完整性、连续性、动态性四大原则。
3.划定范围和标准。秸秆禁、限烧区的划定涵盖主城区核心及扩展管控区、交通干线两侧、机场周边、生态保护区及公园周边等区域,零散种植地块划为自主管控区,林地划定按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执行。禁烧区实行全年全气象条件强制性禁烧,仅检疫需除病虫害的特殊情况除外,且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除禁烧区外的所有区域,统一划定为秸秆限烧区。
4.管控要求。秸秆禁烧区实施全年全气象条件强制性禁烧,需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林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按规定落实专属禁烧防火管控要求;限烧区秸秆残茬烧除需气象、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精准预报支撑,仅在特定气象条件、特定时段有组织开展,且气象条件转差时立即终止作业;限烧区遇不利扩散天气、夜间时段、空气质量超标、启动大气污染应急管控等情形,一律列入秸秆禁烧时段。
5.划定区域。阜新市所有耕地中,秸秆禁烧区面积占16.57%、限烧区面积占83.43%。禁烧区分为人口集中地区和非人口集中地区两类,涵盖道路、机场、林地、自然保护区及公园等区域的两侧及周边。“五区两县”禁、限烧区面积占该区、县耕地面积比例等具体内容见《方案》。
6.秸秆禁、限烧区统计表及分布图。明确了各区县禁、限烧区的具体划定面积、所属社区街道或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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