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3 浏览量:2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部署,有效管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减少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起草形成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系统推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国家法规政策,全面落实辽宁省移动源污染治理统一技术指南与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空气质量改善的迫切需求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际,我市旨在进一步强化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的协同管控,推动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符合本地实际、具有长效性的移动源污染防治机制。
二、主要内容
1.扩大管控范围:结合市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区、教学集中区等重点区域功能布局实际,新划定的低排放区较原规划优化拓展,向北延伸至玉龙湖公园、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片区,向东覆盖至东湖体育公园及周边教学区域,向南拓展至三一八公园区域,向西延伸至月亮湾森林公园及周边片区;同时按照分步实施原则,核心区管控实施满1年后,低排放区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特殊管控区域除外)。
2.明确禁限要求:低排放区内,禁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汽油车、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车通行;货运车辆同步实施限行管理,限行时段为7:00—20:00。非道路移动机械方面,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排气烟度超标或排放黑烟的高排放设备,同时鼓励优先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机械。
3.界定豁免情形:军用、警用装备,应急抢险作业所用机械及车辆,以及持有效道路运输证件的省际长途及旅游客运车辆,可豁免低排放区管控措施;生产生活急需类机械、车辆,须经公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备案,方可按指定路线和时段通行;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4.健全监管机制:建立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通过专项检查、路检路查、入户抽查等方式强化管控,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实现“一机一码”全流程溯源监管;同时,对提前淘汰高排放机械并更换清洁能源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引导绿色转型。
5.明确实施期限:核心区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扩展区自核心区实施满1年后施行,本方案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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