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税务和阜新医保联合发布重要公告!

日期: 2025-08-01 浏览量:68 来源:阜新政务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关于2024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医保发〔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年度由社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2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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