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5-11-03 浏览量:9 来源:阜新市统计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一、工作背景

  2025年6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辽政发〔2025〕14号),为落实国家、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部署,做好全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统计局对照国家、省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国第四次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内容

  (一)普查对象。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行业范围。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组织和实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设立阜新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二是明确部门分工。坚持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三是落实各级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

  (四)普查经费保障。本次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普查工作要求。一是坚持依法依规。二是确保数据质量。三是创新方法手段。四是广泛宣传发动。

  三、调查方法

  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通过由政府选聘的调查员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入户登记与互联网自主填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

  普查取得的所有个人资料,将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这次普查将采用多种安全技术构建坚实的数据安全保障屏障,对数据传输过程全程加密,保证公民个人信息不泄露,确保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安排,调查工作总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25年至2026年)。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确定普查实施方案,收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数据,做好前期分析,开展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动员,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遥感测量,进行普查区划分、清查摸底等,为普查登记做好各项准备。

  (二)现场登记阶段(2027年1月至5月)。主要是开展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工作。

  (三)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2027年6月至12月)。主要是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

  (四)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8年至2029年)。主要是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进行普查总结等。

  五、调查结果公布使用

  普查结束后,将以公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调查主要成果,更为详细的分类普查结果将通过年鉴等方式发布。并推进普查资料应用于政府决策、规划制定等领域,充分发挥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社会效益。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统计局

  文件解读人:张贤波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3327864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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