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7-16 浏览量:3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农村道路管理养护的决策部署,在深入推进《国内动态清样》反映农村道路突出问题整改的基础上,通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实现阜新市农村道路管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阜新市健全农村道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系,建立权责清晰、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长效管养机制,实现农村道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提高投资效益,不断提升农村道路技术状况和优良路率,有效降低农村道路安全事故发生率,提升农民群众对道路通行条件的满意度,推进阜新地区农村道路高质量发展,为阜新转型振兴提供坚实的交通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道路主要是农村公路和村内道路。其中: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网规划,连接县(市、区)、乡(镇)、建制村、重要交通节点以及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主要道路;村内道路主要是指位于城乡结合区域、乡镇区域、行政村或自然村区域除农村公路之外的道路。
三、工作重点
(一)构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
1.加强市级统筹和政策引导。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路政管理等工作;建立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管理机制,具体承担市政府对县(区)级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加强市级资金统筹,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预算;加强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督导检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和旅游、水利等部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水利局)
2.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支持和指导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完善支持政策,统筹各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加强地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支持、督促各县(区)政府履行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各县(区)政府履行好主体责任。县(区)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职尽责。协调、解决涉及农村公路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安全管理及路产路权保护等工作,及时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证农村公路畅通。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县、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路域环境整治,县、乡镇政府明确相应机构承担路长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发挥好乡村两级作用和群众积极性。乡级政府在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一支管养队伍、一个办公场所、一笔管养经费、一个运行机制、一套内业台账”的要求,推进乡(镇)农村公路管理体系建设。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交由村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构建村内道路管理养护责任体系
1.明确市级有关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村内道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对符合省交通运输厅标准要求的村内道路核定后纳入农村公路规划路网,成为农村公路后按政策执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文化和旅游、水利、民族宗教等部门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对村内道路加大政策支持;督促指导县区对口部门对已建成的村内道路明确产权和管养主体责任并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水利局、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2.各县(区)、乡级政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内道路承担统筹指导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村内道路管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建设标准、养护要求、资金补助等具体规定;组织村内道路县级建设主体对已建成的村内道路明确产权和管养主体责任并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省交通运输厅标准要求的村内道路提出申请纳入农村公路规划路网并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村内道路的管养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乡镇、村规范开展管养工作。乡级政府是村内道路管养的监督主体,负责压实村民委员会的主体责任,督促村民委员会制定年度管养计划,监督管养资金使用情况,协调解决管养中的矛盾纠纷。建立“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路”巡查机制,每周至少开展1次村内道路巡查,建立问题台账并限期整改。统筹公益性岗位等力量参与村内道路清扫保洁,协调辖区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村内道路维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3.村民委员会履行好主体责任。村民委员会是村内道路管养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日常巡查、清扫保洁、小修保养、灾毁恢复等具体工作。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组织村民清理村内道路两侧垃圾、杂物,拆除私搭乱建,引导村民规范堆放柴草、农机具,保持路域整洁。将村内道路管养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参与村内道路的日常维护。鼓励村民通过投工投劳、自愿出资等方式参与村内道路清扫、绿化管护等,对破坏村内道路的行为及时劝阻或向村委会报告。落实门前“三包”制,村民负责自家房前屋后村内道路的卫生保洁、绿化保护,不得在路面上堆放垃圾、晾晒谷物、停放农机具阻碍通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交由专业化队伍承担;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以路育树、以树养路”等模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交由第三方公司实施,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各县(区)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县(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农村公路隐患排查,完善安全设施,加大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资金投入,消除农村公路运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应急保障体系,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设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3.强化法规政策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健全各级农村公路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科技创新理念,大力实施预防性养护,积极推行路面再生利用,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和管理水平。按照“公路基础好、路域环境美、服务效果优”的标准,全面开展“美丽农村路”创建工作。确定负责农村公路保护的行政执法单位,完善路政管理体系,建立县有综合执法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健全乡镇政府与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四)建立健全村内道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1.加快推进村内道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村内道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日常保养、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以路育树、以树养路”等模式,吸收沿线群众参与;鼓励通过购买服务将村内道路日常养护交由第三方公司实施,逐步建立村民委员会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将其他等级公路养护与村内道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2.加强安全管理、提升灾毁应急处置能力。各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要保障村内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加大村内道路隐患排查力度,完善安全设施,消除村内道路运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村内道路灾害防治应急保障体系,提高抗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村内道路资金保障机制
1.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1)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要求抓好落实,执行省市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上级部门投资标准,争取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隧)改造、重大灾毁恢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引导地方开展示范县、示范乡镇创建等工作,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养护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调整奖励支持方向。〔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相统一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财政事权,资金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县级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省、市级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在省级投资10%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0%和50%比例分摊。其中,省、市级公共财政支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标准,每五年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进行一次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两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
(4)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广电局〕
2.强化村内道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构建“政府引导、多元协同、上下联动”的多层次资金保障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多渠道落实资金、强化资金统筹管理,为道路长效养护筑牢根基。乡级政府层面,结合自身经济水平按道路里程给予村级管养经费定额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形成稳定保障,同时推动村内道路与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融合,通过专项债、政策性融资等方式打包筹措资金,实现“以项目带养护”。村级层面,激活内生动力,依托村集体资产收益反哺,从村级公共运行经费、土地流转、集体产业分红等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设立管养专户,同时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引导村民自愿筹资或投工投劳,将养护责任与村民利益挂钩,形成“村民共建共享”的资金补充机制。社会层面,搭建多元参与平台,鼓励乡贤捐资、企业认养路段,通过冠名权、公益宣传位等权益激励社会资本注入方式,形成乡级政府、村集体、社会“多轮驱动”的筹资格局。
在资金管理上,坚持“规范透明、高效安全”原则,建立专户专账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每笔收支通过村务公开栏、线上平台定期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同步引入绩效考评机制,将资金拨付与养护质量、村民满意度挂钩,形成“以效定补、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避免资金闲置或滥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进展情况反馈机制,及时掌握长效机制建立进展情况,发现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长效机制建立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有效监督的积极性,为长效机制建立营造浓厚氛围。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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