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2-05 浏览量:267 来源:阜新市人社局 责任编辑:贾晶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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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六、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含医疗保障,下同)地方性管理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牵头推进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协调选拔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阜就业管理规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4)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和安全稳定运行。
(5)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实施国家荣誉制度,规范全市表彰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承办市政府开展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职务任免事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7)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8)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0)职能转变。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促进就业创业、持续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激励人才创新创造、保障农民工权益等职责。
(11)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机构设置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行政审批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规划财务科)、养老保险科、就业促进科、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奖惩任免科)、劳动关系科(仲裁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伤保险科、人才开发科(人力资源市场科)、劳动监察科(信访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
二、阜新市人社局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人社局(本级)2024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人社部门202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人社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人社部门2024年收支总预算59506.04万元。
2024年,单位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7458.6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458.63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1.5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1.5万元。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1.5万元持平。
(三)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社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41.94万元。
(四)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社部门使用一般公务用车9辆。
(五)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阜新市人社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六)阜新市人社局2024年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阜新市人社局本级2024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93万元,编制特定目标类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数量/应编制绩效目标的数量)为100%。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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