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省级经济开发区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日期: 2023-12-28 浏览量:1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本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按照《辽宁省开发区条例》《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精神和市委关于向省级经济开发区赋权的工作部署,决定赋予省级经济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30项,县级经济管理权限4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行政处罚13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1项。同时,将各区(含高新开发区)行使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权限调整至市级发改部门行使。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委编办、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应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全面做好省级经济开发区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工作。   

  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要明确责任,做好组织培训和交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承担审批监管责任,主动接受实施部门指导监督;结合实际建立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审批事项依照《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发〔2022〕47号)执行。

  各实施部门按照市县联动赋权的原则,将赋权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对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行业监管,定期对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部门的承接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各省级经济开发区“接得住、用得好”;同时对于“接不住、用不上”的赋权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营商部门要负责统筹推进赋权工作,对赋权事项实行动态调整、督办落实、定期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资格培训,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同时,对于调整至市级行使的行政职权,市发改委和各区发改部门要做好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移交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和落实。


  附件:1.赋予省级经济开发区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34项)

     2.调整至市级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1项)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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