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

日期: 2023-09-28 浏览量:81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壮大上市公司队伍,打造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9〕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支持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等政策。各县区、高新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对辖区内上市企业给予奖励,数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二)给予企业上市费用补贴。财政部门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付的券商保荐费、会计审计费、法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在完成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申报材料等环节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省政府给予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我市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市级补助150万元、县区(含高新开发区)补助1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如该企业转板至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将扶持资金补足至上市企业扶持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三)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向省厅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和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基金和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扩大发展规模。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的各类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结构调整、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扶持资金、贴息,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予以优先推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四)给予项目用地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依法办理有偿手续。对拟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预审、转报及核准手续。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予以大力支持,积极安排用地指标,限时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依法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服务。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参与投融资路演等融资推介活动,促进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阜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阜新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

  (六)完善“绿色通道”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涉及到具体问题和困难,由相关县区政府建立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全力帮助协调解决,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问题清单数据库。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限时办结。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七)依法妥善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股改上市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股改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相关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主体和其他相关主体利益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妥善处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强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加强对国家有关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和上市规则的宣传,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大力宣传上市企业成功范例,激发企业上市积极性。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省金融监管局的统一安排,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区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培训班、讲座等,积极引导企业股改上市,提高服务企业上市工作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三、完善上市保障机制

  (九)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库。各县区、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县区、本领域优质拟上市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上市后备企业库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调整一次。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层梯次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组织领导。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组织领导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阜新市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关于成立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阜金委发〔2022〕1号)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全程跟踪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企业上市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用好用足“三个区分开来”。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在各级干部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为拟上市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解决实际困难出现失误、错误或无意过失,经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4〕10号)同时废止。各县区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本县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相关政策。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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