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化解市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50号)答复

日期: 2023-05-11 浏览量:103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耿宝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化解市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推进化解市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吸引战略投资、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市国资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凝聚合力、创新思路、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土地房产权证办理难题,全力推进企业土地房产相关权证办理工作,突破国有企业融资的瓶颈,实现土地房产保值增值,以此化解企业经营中的融资难题

二、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为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更好的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印发了《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5号)。

2020年7月,经辽宁省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化解省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明确通过采取分类处置等措施,加快办理省属国企土地、房产不动产登记。文件中明确提出,中央、市属企业集团可参照执行。

三、意见建议

(一)关于抓紧梳理核实相关资产权证办理情况的问题。市属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要认真梳理土地、房产等权证办理情况,建立权证办理台账,统计办证所需要件数量,制定权证办理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关于收集齐全或补办有关登记要件难的问题。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属企业集团负责收集齐全登记要件。确实无法提供的登记要件,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先自主积极主动补办相关手续或利用出具同效文件代替登记要件。

(三)关于企业难以自主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市属企业集团组建单位原无土地、房产有关权证,且无法律规定批准文件材料的,应依法补办登记要件。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在无法正常补办的登记要件,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历史、依据现状,为市属企业集团出具同效文件。

1. 没有用地或供地批准手续。过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具的土地征用(供应)批准文件,可以作为用地和供地批准手续;如果没有任何手续,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出具土地确权文件,作为土地权属来源的同效文件和以划拨方式进行土地处置的同效文件。

2.不符合规划或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单位提供前置审批要件后,到规划部门补办相关规划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整改,符合规划后,持前置审批要件到规划部门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3. 没有竣工验收材料。由负责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已经具备验收条件的正式文件作为同效文件。涉及已建成房屋没有竣工验收材料的,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市属企业集团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质量合格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报告予以验收。

4.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没有相邻权利人签字。各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协调相邻权利人签字。涉及纠纷且协调未果的,市属企业集团要积极履行司法程序。历史上已经签字且权属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重新签字。市属企业集团举证测绘成果满足登记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重测。

5.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对于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地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属于合法取得并具备登记条件的,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暂不具备“房地一体”登记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待条件具备后,再连同地上合法取得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体办理登记手续。

(四)关于企业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较多的问题。市属国有企业土地房产在现有政策下,补办不动产登记手续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由于企业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因此建议政府协调财政局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支持。

目前,市政府正在大力推进化解市属国有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为市属国有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继续给予配合并提升服务质量,出具地方性配套政策和相关等效文件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也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和监督。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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