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产业园区“多评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7-10 浏览量:159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产业园区“多评合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产业园区“多评合一”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我市产业园区“多评合一”工作机制,优化投资环境,推动产业项目快速落地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以下称为园区)区域评估事项。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多评合一”,指我市园区规划范围内,除项目所需的环评、安评、稳评、能评等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由园区管委会或管理机构依照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委托中介机构为园区编制评估报告并报各主管部门审批。此后园区所有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再需要履行相关评估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内容

  1.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园区应对规划区域内项目落地所涉及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环境影响、文物保护、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土地勘测、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等各类事项纳入“多评合一”开展评估工作。

  2.环评、安评、稳评、能评等未纳入“多评合一”事项涉及的各审批部门要对标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标准,采取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方式,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方式,在提升审批效能方面实现新突破。

  第四条 实施方式

  1.既有园区管委会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统一编制各类针对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多评合一”涉及的评估报告,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后,所有落户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

  2.对新设立或扩大范围的园区,园区管委会或管理机构应在编制总体规划的同时,同步编制“多评合一”涉及的评估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3.园区管委会或管理机构应提前将评估报告编制预算报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审查,各园区依据主管部门答复意见开展委托编制工作。

  4.园区要将已完成“多评合一”的事项内容及时更新公布,并形成管理台账,项目落地所涉及的审批要件实现“免申即享”。园区管理部门要保证所有评估事项在有效期之内,临近期限的评估事项及时更新。对申报国家、省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需单独出具相关评估报告的,由对应的原审批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文件,并免除任何费用。

  第五条 保障措施

  1.建立完整的体制机制。各审批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多评合一”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多评合一”工作做到时间最短、速度最快、效果最好。各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供已完成“多评合一”的说明文件。

  2.强化财政保障。各园区“多评合一”涉及的编制费用按属地化原则,由园区所属县区财政给予保障,市级层面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市直相关部门涉及的审批费用,经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汇总后报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财政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3.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倡导价格诚信,维护公平竞争,规范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提交服务成果,如评审对其服务成果未予以通过的,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直至符合标准。对未履行中介服务合同的机构,纳入失信名单。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充分利用审管互动机制,对于所有委托中介机构服务和评审服务的事项实施事中事后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将评价结果汇总反馈至各类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对于服务机构制造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业务等行为,由对应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视情况纳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新市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实施办法(试行)》(阜政办发〔2018〕37号)同时废止。


  《阜新市产业园区“多评合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产业园区“多评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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