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医疗保障局政策简明问答

日期: 2023-05-15 浏览量:584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刘冬梅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章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如出现异地无法直接结算情况如何报备?

  答:因异地就诊医院出现网络报错患者可先行自费入院,参保人请拨打咨询电话申报问题原因,如省内就诊参保人可直接寻求就诊医院将网络报错图片上传至辽宁省微信联络群由工程师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人员会在1-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患者只需持医保相关凭证在就诊医院转成医保直接结算即可。若省外异地就诊医院无法联络上传报错信息,可添加我市医保微信服务专线上传报错图片、入院时间、就诊医院、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等信息,由相关科室协调处理相关问题。若就诊医院确因网络无法直接结算可拿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三、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有哪些?

  答:经备案的转诊转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次,支付比例对应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为2000元/次,支付比例对应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学生 (不含大学生)及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1000元/次,支付比例按上述两种情形确定。

  四、异地就医相关备案途径有哪些?

  1、我市异地临时外出就医开通了免申即享服务。

自2023年1月1日起可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直接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无需备案。

  2、转诊转院需到三级或二级专科医院办理。目前我市本级具有转诊资格的医院如下:

  阜新市中心医院辽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妇产医院)阜新市中医院

  阜新市第三人民医院(限传染性疾病)

  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

  3、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类备案可在微信中搜索“阜新医保”公众号输入“异地”按照异地长期居住类备案准备相关材料办理、还可以通过国家平台APP进行线上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4、异地长期居住线下办理途径:通过阜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侧窗口办理。

  五、有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呢?

  我市目前有以下人群可以办理异地长期居住:

  1、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当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2、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者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居,有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或取得当地居住证。

  3、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监护人外出务工,随监护人长期异地居住且无法在当地参保,监护人在当地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4、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5、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时,未能在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且已取得当地居住证。

  6、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投奔子女的,其子女在当地有个人名下住房或已取得当地户籍。

  7、职工医保退休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及无子女人员投奔赡养人的,其赡养人在当地有个人名下住房或取得当地户籍,并由其赡养人承诺赡养关系的。

  8、自主择业军转参保人员在异地工作或居住,符合下述条件之一:(1)户籍迁入当地;(2)有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3)取得当地居住证。

  六、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要注意哪些事项?

  1、异地长期居住手续每个工作日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复核成功后当日生效。办理审批备案后,半年内不得变更备案统筹区或取消异地。

  2、如不变更异地长期居住城市或者取消异地长期居住手续,则一直有效,无需年检。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含跨市域转诊转院、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医疗期间确因当地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需转出备案地治疗的,由备案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参保人员在申请入院前凭转诊转院意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就医备案,并直接结算。因信息系统等原因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七、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后,按照什么政策进行报销?

  答:国家医保局为规范异地就医经办管理规定:异地就医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目录)。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八、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

  答: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且认定后连续 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

  九、参保人患有多种疾病的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患有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可同时享受多病种待遇,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只可享受一种慢特病待遇,特殊疾病和慢性疾病病种待遇可以兼得,各病种支付限额分别计算,总额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按照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殊疾病包括: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 化疗、白血病放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其他内分泌代谢 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慢性疾病包括慢特病目录内除特殊疾病以外的病种。

  十、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结算

  1、原则上完成门诊慢特病认定结果登记后,参保人员自下月起享受相应病种的待遇。对于传染类病种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病种,可以在认定结果登记后享受相应待遇。

  2、门诊慢特病患者(不含透析患者)可自行选择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3、透析患者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就诊机构不得超过3次,每次变更应在当月治疗结束后进行。

  4、特殊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四个病种转诊就医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不设就医次数限制。

  5、转诊转院和临时外出人员门诊慢特病就医与我市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同步执行。

  6、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7、为进一步减轻慢特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全部门诊慢特病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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