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 强化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08-07 浏览量:99 来源: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晓慧 文字大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采煤沉陷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是涉及社会稳定的大事。市政府高度重视采煤沉陷防治工作,多次下发文件作出部署和要求。几年来,采煤沉陷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申采煤沉陷防治工作原则

1.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谁受益,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调整采煤沉陷防治工作领导机构

市政府对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煤炭工业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分别担任副组长,市煤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沉治办、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阜矿(集团)公司以及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煤管局。

各涉煤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

三、严格煤田开采审批

煤矿企业开采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凡不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开采。煤矿企业在申请开采煤田时,必须说明煤田地面是否有民房,凡是地面有民房的煤田,原则上不得批准煤矿开采,以保证地面民房不受采煤沉陷损坏;如确需开采,需国土资源、煤管部门批准并与房屋业主签定协议。

四、完善采煤沉陷鉴定程序

凡发生沉陷险情后,险情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当立即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管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为采煤沉陷的,由当地县、区政府协调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沉陷成因、责任、破坏程度进行鉴定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当辖区内发生采煤沉陷险情,但造成沉陷的煤矿不在其管辖范围内时,要及时书面报告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处理。如报告情况不实引发严重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落实采煤沉陷防治工作责任制

1.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采煤沉陷防治工作。依据市政府有关防治采煤沉陷工作的规定,监督检查煤矿采掘活动;受理有关反映采煤沉陷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协调有关方面组织专家组对沉陷险情进行鉴定和论证,并根据鉴定结论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沉陷治理责任;对全市地方煤矿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召集防治采煤沉陷工作会议,听取采煤沉陷防治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采煤沉陷防治工作。

2.阜矿集团公司和县区政府分别是所辖煤矿企业的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阜矿集团公司负责建立所属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制,制定具体监管措施;负责接待处理因所辖煤矿企业造成的采煤沉陷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所辖煤矿企业造成的采煤沉陷治理工作。

县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地方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地方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监管责任制,制定具体监管措施;组织专家组对所辖地方煤矿企业发生的采煤沉陷险情进行调查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论证,并向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治理方案;接待处理沉陷受损人的来信来访,督促地方煤矿做好采煤沉陷治理工作,对因采煤沉陷造成地面破坏,而又无力治理的地方煤矿,依法关停,直至依照法律程序对该矿进行拍卖,并用拍卖资金进行沉陷治理。负责收缴本辖区内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3.市煤管局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地方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煤矿的采掘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受市防治采煤沉陷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发生采煤沉陷险情但暂时不能确定治理责任的,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论证;根据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的煤矿进行处置。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田开采审批;对煤矿矿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越界开采;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沉陷险情,组织进行沉陷性质鉴定(是否为采煤沉陷);组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为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内申请建设的,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5.市沉治办负责按照国家有关采煤沉陷治理方针、政策及国家批复的治理方案,研究制定地方有关采煤沉陷治理的政策和规划、计划、方案;根据《阜新市矿区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年度治理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采煤沉陷治理范围内的灾民的动迁安置工作。

6.市住建委(市规划局)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禁止采煤区域,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具备专业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对在采煤沉陷区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内的建设申请进行审查。

7.市公安局负责对不符合采煤沉陷治理标准的煤矿企业,依法停止火工品供应。

8.市工商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工商监管。

9.市监察局负责查处采煤沉陷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0.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每年对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防治采煤沉陷领导小组。

11.市信访局受理因采煤沉陷引发的信访事件,并报告市防治采煤沉陷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方面处理。

12.地方煤矿企业实行采煤沉陷治理终身制。每个煤矿企业都要终身负责治理本矿采煤造成的沉陷。煤矿必须与县区政府签定沉陷治理责任书,不承担治理采煤沉陷责任的煤矿不得进行生产。

六、调整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缴纳标准及时间

2011年起,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缴纳标准按核定生产能力计算,每年每吨煤缴纳15元。根据井田范围周边建筑物情况,区别确定具体标准:

1.井田范围及周边无建筑物的矿井,每吨煤每年缴纳1元;

2.井田范围及周边有50户以内住宅(含其它建筑物)的矿井,每吨煤每年缴纳3元;

3.井田范围有50户以上住宅(含其它建筑物)的矿井,每吨煤每年缴纳5元。

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由煤矿在每年春节后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至所在地县区政府,不缴纳采煤沉陷治理抵押金的煤矿,不得开工生产。

其它事项继续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煤沉陷防治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06〕54号)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一○年十一月十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