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 2020-07-09 浏览量:247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一、起草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应急厅起草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思路

  (一)评估工作的适用原则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人民政府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体。

  (二)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鉴于此项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评估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由事故调查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为保证事故相关材料保存的延续性和完整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由评估组组长单位归档保存。

  (三)问题整改和评估成果运用

  对于评估中发现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形,由组织评估的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相关机关依法依规查处;同时将评估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暂行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及评估主体。

  第二部分是对评估工作的时限要求、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部分是评估相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和结果运用。

  《暂行办法》是《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明确要求,在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防范能力,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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