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日期: 2020-05-15 浏览量:1165 文字大小: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持续发力,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重强抓”专项行动和“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我市营商环境得到持续改善。但与先进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望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突出地表现为行政审批效率低、监管缺位、便民服务落实不到位、招商项目优惠政策不对等等问题,急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推动解决。《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补齐我市营商环境制度短板,对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促进转型振兴提供法治保障。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五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优化政务环境,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三个部分, 有十个方面突出亮点。一是通过设置“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一个窗口对外”、“即时办结”、“一网通办”等制度,着力解决行政审批效率低的问题。二是通过设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条款,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数据归集、评价体系实行统一标准。三是通过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解决便民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四是通过设置“政府基础设施投入”条款,推动政府加强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五是通过设置“生产要素成本监测与监管”条款,推动政府自身职权范围内,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六是通过设置“政府承诺”条款,规定招商引资政策和政策性承诺应当依法制定和作出,并全面履行。七是通过设置“普惠制”条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八是通过设置“区域评估、联合验收、项目代办”等制度,为重点项目建设全程保驾护航。九是通过设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条款,规范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行为。十是通过设置“取消无用证明"条款,解决奇葩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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