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0-02-12 浏览量:844 来源: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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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三、收入预算表

  四、支出预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预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省、市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5、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7、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8、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9、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0、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1、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12、职能转变。划入原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紫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就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二)机构设置    

机关党委办公室、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科。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

二、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xlsx

三、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收支总预算849.68万元。    

2020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117.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17.32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无增减变化。      

(三)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98.68万元。

(四)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总计0台,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0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0台,50万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六)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重点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绩效目标:落实《关于对发放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意见》(阜财社复[2014]377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阜新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阜政发[2012]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士兵优待安置和就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阜征[2014]1号)。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县区政府按照城乡一体原则,发给经济补助金(含城乡义务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补助,退役大学生士兵另外增加5000元。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参照此标准执行。2014年以来,省级配套资金以外市县按照3:7比例承担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补助金,确保资金发放到位。

2、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

绩效目标: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8]83号)从2018年8月1日起,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要求,及时发放补助。

3、双拥综治岗补贴

绩效目标:落实《关于在全市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双拥综治岗”以及在部分退役军人中招录专职工作人员的通知》(阜政办[2018]38号)、《对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和社区设立“双拥综治岗”、在部分退役军人中招录专职工作人员的意见》(阜财社复[2018]505号)

(1)“双拥综治岗”人员执行社区工作者最低生活补贴标准,并随该补贴标准的调整同步调整,同时按社区工作者身份缴纳社保五险。“双拥综治岗”人员所需经费按我市现行的社区工作者经费筹集政策执行。即对市内五城区城市社区管理的“双拥综治岗”人员所需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别筹集;对两县城市社区及各县(区)乡镇、街道管理的“双拥综治岗”人员所需生活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由各县(区)负责筹集。根据市政府决定,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应达到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水平,从每年的7月1日起调整。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标准为39057元,因此2020年1-6月社区工作者最低生活补助标准为3255元。

(2)双拥综治岗社会保险补贴:社保五险单位承担部分合计为24.2%。

4、双拥工作经费

绩效目标:落实《关于对将我市双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意见》(阜财社复[2014]385号)根据市民政局申请及财政局答复,经市政府领导批示,每年给予30万元双拥工作经费,其中:宣传1万元;八一慰问4万元;春节及其他临时性慰问部队25万元。

5、退役安保服务费

绩效目标:落实阜(财社复[2019]31号)为充分发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服务和保障职能,参照市委、市政府安保工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安保经费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解决,2020年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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