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2-13 浏览量:719 来源: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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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9年度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19年度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2019年度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
六、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
七、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
八、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明细表
九、2019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市委有关工作要求。
2、负责落实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等工作。
3、负责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的精神和物质生活。
4、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等工作。
5、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工作。
6、负责市本级烈士陵园的保护、烈士事迹编纂等工作。
7、承担过往部队饮食服务、军代处布置的供应保障等工作。
8、负责全市驻军军粮的购销计划定制、筹措、储备供应、补贴款结算和划拨及居民应急成品粮储备等服务保障工作。
9、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综合部、党委工作部、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保障部、退役军人培训就业服务部、军用饮食供应部和军粮供应部。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二、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收支总预算583.64万元。
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83.6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83.6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583.64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24.2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24.2万元。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增加24.2万元,上涨幅度为100%,上涨原因主要是事业单位改革新成立单位。
(三)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83.64万元。增长100%,上涨原因主要是事业单位改革新成立单位。
(四)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政府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车辆总计11台,其中:其他用车11台。
(六)阜新市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重点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等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
绩效目标:落实《关于印发阜新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政发[2012]27号)完成政府组织的对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取暖费
绩效目标:落实中发[2001]3号、中央[2007]8号《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政办发[2017]45号)、《关于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的问题的请示》(阜人社[2017]206号),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取暖费问题。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体检
绩效目标:落实国转联[2001]8号、中办发[2001]3号 《关于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的问题的请示》(阜人社[2017]206号)。解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问题。
4、扫墓、公祭、维护烈士陵园费用
绩效目标:落实《关于对市级烈士陵园日常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意见》(阜财社复[2013]360号),为了顺利完成革命烈士公祭日及清明节祭扫活动。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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