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8-01-04 浏览量:33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文件起草背景

(一)意义、目的。

中央、省高度重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2016年9月14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2017年9月21日,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7]107号),明确了全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自2017年起未来四年的总体要求、滚动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措施。要求各市从加快培育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多个方面加快本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确定了沈阳、大连为试点城市,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

201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研究了六件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其中包括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抑制房地产泡沫。总书记强调,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抑制房地产泡沫,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分类调控,地方为主,金融、财税、土地、市场监管等多策并举,形成长远的制度安排,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制订《阜新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既是贯彻落实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也是做好我市住房租赁工作的前提,更是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3、《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

4、《辽宁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7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了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市要结合实际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便民高效、规范有序、体制顺畅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1.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扶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并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逐步完善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2.逐步完善土地供应,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在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

3.培育住房租赁企业。因受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市租赁住房供应主体非常简单,供应结构比较单一。从出租主体上看,基本为个人直接出租或就近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挂牌出租,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尚属空白;从出租客体看,均呈分散式;从承租人上看,服务质量不高、租赁关系不稳定、房东随意上涨租金等问题还处于常态化阶段。为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多元的供应主体,促进租赁市场发展,《方案》明确提出:扶持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拓展经营范围;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逐步扶持一到两家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

4. 鼓励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逐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租售并举转型,鼓励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住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享受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

5.积极探索放宽租赁用房限制。《方案》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用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6.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7.逐步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监管服务平台是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抓手。通过平台实现对开发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中介居间代理房源、个人出租房源等租赁住房以及房源委托合同网上签约、房源核验、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租赁行为的监管,有效解决住房租赁市场中房源信息不实、租赁关系不稳定、租赁行为不规范等诸多弊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通过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同时,强化联合监管体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城市综合执法、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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