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8-02-11 浏览量:476 来源: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一、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部机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按照中宣部和省委宣传部的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制作和部署全市宣传工作。指导市直宣口单位和市辖县(区)党委宣传部制定政策、法规。按照中宣部和省委宣传部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市直宣口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阜新市委讲师团:按照市委和市宣传部指定的干部理论教育规划和部署,组织和实施重大宣讲活动及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在职干部教育、宣讲骨干培训。为市委理论学习中心提供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及县级学习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协助市委宣传部管理理论宣讲阵地。针对学习热点、难点、重点理论问题,组织展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会、培训班。建立学习师范基地并对县区学习室进行指导,完成市委、市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阜新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贯彻执行省、市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成果的交流活动;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有关部门反馈意见,提出建议;编辑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资料。
  阜新市网络舆情监测中心:负责对互联网新闻研究,收集网上重要舆情导向并提出分析报告;负责具体上网新闻舆情引导工作。
  (二)机构设置
  讲师团内设科室共5个,分别为:办公室、学习指导室、综合调研室、宣讲联络室、自修大办公室。
  市委宣传部内设科室共17个。分别为:办公室、理论科、国教办、宣传科、新闻科、文艺科、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科、基层工作科、调研科、干部科、市委网信办(市网信办)、网络监督管理科、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精神文明指导科、志愿服务工作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指导科、机关党委。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
二、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18年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表格.xls

三、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收支总预算547.08万元。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51.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51.34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131.6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95.6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5.3万元。
  (二)关于阜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6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5.6万元。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2万元增加0.4万元,增长幅度为7.69%,增长原因主要是由于财政不再统一代缴车保险费用,改由各部门在预算安排。
  (三)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81.85万元。
  (四)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国有资产占用中车辆合计数为2台,为一般公务用车。占用国有资产中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及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为0。
  (六)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2018年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中国共产党阜新市委员会宣传部没有制定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宣传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宣传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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