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阜新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 2017-08-29 浏览量:20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政策出台背景

2017年6月29日,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下发了《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结合《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年实施方案》(阜委发〔2017〕13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涉企营商环境投诉案件的处理,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起草了《阜新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二条,明确了营商环境投诉受理条件,处理程序,确定投诉处理机构及职责,奖励和惩罚,公示了我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

(一)投诉处理条件:涉企营商环境投诉事项,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

(二)投诉处理一般程序:做好登记,审查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简要答复,调查核实,转办或交办,提出建议,回访和反馈意见,结案存档。

(三)投诉处理机构和职责:阜新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对全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投诉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办理投诉事项,组织开展投诉处理机构人员业务培训,负责投诉统计和情况分析。

(四)奖励与惩罚:对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违反投诉处理相关规定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7年8月25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阜政办发〔201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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