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16-02-15 浏览量:272 来源:阜新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一、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22个。
  1、办公室

政治部
  2、干部处
  3、宣传教育处
  4、法律政策研究室(专家咨询委员会)
  5、纪检组、监察处(督察办) 
  6、机关党委 
  7、法警队
  8、行政装备处
  9、老干部处
  10、侦查监督处
  11、公诉处

反渎职侵权局
  12、综合指导处
  13、侦查处
  14、监所检察处
  反贪局
  15、综合指导处(大要案指挥中心)
  16、侦查处
  17、控告申诉检察处
  18、职务犯罪预防处
  19、检察技术处
  20、民事行政检察处
  21、案件质量管理处
  22、开发区检察室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阜新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阜新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附件:2016年市检察院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模板.xls

三、阜新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阜新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支总预算1612.41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1.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1.70万元,比2015年“减少15.80万元。原因:下半年公车改革减少部分公务车辆。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类)检察(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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