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02-16 浏览量:24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旅游局、市财政局《阜新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市旅游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3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旅游项目管理及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旅发〔2014〕5号)精神,全面促进阜新旅游产业改革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原则,由市政府设立阜新市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发挥扶持资金使用效能,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促进阜新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负责筹集,专项用于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奖励性资金,总额为200万元。
第四条 旅游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为旅游项目开发、引客入阜、旅游品牌营销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促进阜新旅游产业加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
第五条 旅游项目开发扶持。申请旅游项目开发资金应符合阜新市旅游发展规划及旅游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鼓励县区政府和旅游企业编制科学可行的旅游开发规划。对编制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含修编)并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已开始实施的县区政府、编制开发规划(含修编)并经市级旅游部门评审通过的重点旅游企业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规划编制费用的20%。
(二)鼓励旅游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对建设游客服务中心、观光步道、生态停车场、水冲厕所、旅游标识系统的重点旅游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已投入资金的30%。
第六条 引客入阜扶持。对引客入阜的旅游包机、专列、汽车团,在阜新停留两天一晚且游览收费景区2个以上(含2个)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旅游包机。单次组织旅游包机,游客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国内旅游者按每人50元,入境旅游者按每人100元予以奖励;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国内旅游者按每人100元,入境旅游者按每人200元予以奖励。
(二)旅游专列。单次组织旅游专列,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按每人30元予以奖励;游客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按每人50元予以奖励。
(三)旅游汽车团。单次组织旅游汽车团,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按每人15元予以奖励;在此基础上,游客人数每增加100人,每人增加奖励5元。
(四)游客总量扶持。全年累计组织游客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按每人5元予以奖励。
(五)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汽车团的奖励资金与游客总量扶持资金不兼得。
第七条 旅游宣传营销扶持。
(一)对建设较完善的智慧旅游平台、积极开展新媒体营销和旅游电子商务的县区政府和旅游企业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已投入资金的30%。
(二)对参加省级以上大型旅游会展并购买展位(包括布展)或举行专题宣传推介活动的县区政府和旅游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全部参展费用的50%。
(三)对在境内外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及高速公路沿线、机场、高铁等公共宣传平台发布广告,宣传我市旅游业品牌形象的县区政府和旅游企业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广告费的20%。
第八条 以上扶持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项目所在县区旅游、财政部门申报当年度的扶持项目申请,经县区旅游、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文件的形式分别报送至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有关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补助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将扶持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县区的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申请扶持应提供资料。
(一)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四)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决算报告;
(五)宣传营销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六)引客入阜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团队确认书或旅行社与游客直接签订的旅游合同;阜新市旅行社导游委派及团队行程安排表复印件;阜新市住宿单位确认的团队名单(含姓名及证件号码);发票结算单据(交通、门票、餐饮、住宿等)原件及复印件;依法纳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设扶持项目,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扶持项而产生重复的,以最高扶持项为准,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扶持资金,取消该企业两年内申报扶持资格。
第十三条 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有效投诉两件以上或未建立业务档案或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各类报表报送不及时,单位账目不清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旅游企业,取消当年申请扶持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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