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4-04-10 浏览量:48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收缴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及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阜新市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31号)、《转发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阜政办发〔2011〕60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13〕74号)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主要是指建设领域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范围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除此以外,还扩大到发生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的矿山及其他生产企业。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管主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管工作由各县区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缴办法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按比例和按定额两种方式收缴。按比例缴纳的,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按定额缴纳的,以企业为单位,年缴纳工资保证金100万元。一年内没有发生欠薪行为的,第二年按原比例或定额数的50%收缴;总承包企业连续两年没发生欠薪行为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按一定比例或定额到所在县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201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年内或一个工程周期内没有发生欠薪行为的,第二年减半缴纳;连续两年没有发生欠薪行为的,第三年以企业为单位,按定额数的50万元缴纳;连续三年没有发生欠薪行为的,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实行以企业为单位定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承包企业发生欠薪行为的,欠薪项目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2%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次年改为以项目为单位按比例缴纳。
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讨薪发生过激行为影响正常公共秩序的,可提高收缴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4%。
6.发生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的矿山企业或其他生产企业,可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收缴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一)各县区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各县区负责收缴及管理所在县区范围内的新建及再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一是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确认核实准确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是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给缴纳单位;矿山及其它生产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连续两年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可依照规定返还保证金。
三、相关部门责任
(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在建项目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房产、住建等部门不予签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限期内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由人社、住建、房产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住建、房产等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直到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止。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人社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施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及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对于存在问题的建设施工项目,人社部门会同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xzwgk@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041号
辽ICP备19010590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22
建议使用1440*768分辨率 IE9.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86 网站举报邮箱:fxzwg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