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扶持地方铁矿运行生产意见(暂行)的通知

日期: 2013-09-09 浏览量:56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3〕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新市扶持地方铁矿运行生产意见(暂行)》已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扶持地方铁矿运行生产意见(暂行)

 

为帮助地方铁矿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持续健康发展,在对地方铁矿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经第十五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铁矿企业的生产调度,深入了解企业生产运行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各种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生产。(市经信委、阜蒙县负责)

二、由阜蒙县政府负责研究提出暂缓征收地方铁矿企业部分费用办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在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期间能够维持正常生产。(阜蒙县负责)

三、实施适度的电费补贴政策。对规模以上地方铁矿及以地方铁矿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用电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帮助地方铁矿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关部门要协调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对铁矿企业抵押条件进行完善补充,其中,存量铁粉、生产设备、厂房等可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适时组织地方铁矿企业与金融单位进行对接。(市经信委、市金融发展局负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底,此期间如铁精粉市场价格回升至合理区间即停止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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