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07-24 浏览量:52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3〕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鼓励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吸纳高层次学历毕业生。对统招的应往届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专业对口、编制空缺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申请,可经考核择优安排。
二、企业和基层就业政策
(二)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职务,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村委会(社区)主任、副主任等职务。志愿服务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可根据需要兼职或专职担任乡镇(街道)或所在单位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社区)主任助理。
(三)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大学生,在公务员(含参公单位)招录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职位专门招录。如受援单位因自然减员出现空余事业编制,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优先招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市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在编制录用计划时,重点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
(四)积极开发城乡基层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级政府招聘政府雇员、编外聘用人员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时,优先从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中选拔。我市的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在原来70名的基础上逐年增加,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充实高校毕业生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行政村)基层服务平台工作。
(五)凡是到县、区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六)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农村基层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或志愿服务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
(七)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员工数量30%的中小企业(总数大于50人),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八)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发放《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凭缴费证明,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认定,予以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数额总和的50%。
(十一)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创业政策
(十二)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额度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降低反担保门槛,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积极推进实施阜新市大学生创业工程,设立阜新市大学生创业资金。市政府设立“阜新市大学生创业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四)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凭自主创业证可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各承担1/3。
(十五)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下同)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七)对各县区建立中小企业创业种子基金的,由省财政给予10%补助,种子基金要重点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八)鼓励支持各县区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一条街”。整合利用县区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聚集区,采取低租金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政府相关部门为创业者提供证照办理等集中统一服务。
四、培训见习政策
(十九)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十)对在我市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省财政部门承担补贴的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二十一)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产业园区特色培训。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阜新市职业培训(普惠制就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目录的通知》(阜人社〔2013〕67号)要求执行。
(二十二)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2010〕136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就业服务政策
(二十三)鼓励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二十四)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可享受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及各类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六、就业援助政策
(二十五)对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县、区政府要进行重点援助,3个月内提供至少两次岗位对接援助,对仍未实现就业的,可提供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二十六)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可给予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二十七)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地方规定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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