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06-07 浏览量:36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3〕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2013年“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2013年“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
工作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号)精神和《关于印发〈2013年“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辽依法办发〔2013〕3号)要求,我市将2013年确定为阜新市“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并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取得法治政府建设新突破,为阜新转型振兴和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一)对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进行审批或增设前置条件;对已明确不收取费用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搭车收费”;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清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在制发各类文件中增设行政审批项目。
(二)对已明确下放层级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区,并加强对各县区政府行政审批行为指导工作,切实做到“放得下”、“落得实”,确保行政审批行为合法、准确。
(三)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行政管理手段进行干预。同时,要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监督和指导,对违法从业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二、强化政务公开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建立健全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及时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对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共资源分配等热点问题要及时予以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经确认属公开范围的,应当予以公开,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阻挠、推诿。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公示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主动公开办事事项、程序、时限等内容。
三、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要切实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按照《阜新市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办法》(阜新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的要求及时进行备案。经审查,对确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废止。
(四)严格执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37号令),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于制定依据已经废止或者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废止;制定依据已经修订或者有必要进行调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订。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各级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界人士、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建立行政决策的评估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行政决策在实际操作中所出现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同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一)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审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电子档案库。新上岗人员和证件到期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采取指导式、分步式、全程说理式等方式进行执法。对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采取教育、告诫、引导等方式,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同时,执法人员着装要整齐、态度要随和、语言要文明、说理要明确。
(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的内容、范围、依据、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制作《行政职权目录》、《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投诉举报权等权利行使,对确需听证的事项依法召开听证会。
(五)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辽政法发〔2009〕17号)的规定,及时入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市政府绩效考评项目之一。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一)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6号)精神,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制度。
(二)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在保证案件合法性的同时,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说理性,促使当事人“案解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四)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积极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参与出庭应诉工作,逐步提高出庭率。
七、认真接受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对各监督主体所反映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确保行政权力在监督之下合法运行。
八、强化依法行政考核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切实运用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各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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