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3-06-13 浏览量:12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范围内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全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阜新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赵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孙宇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彦超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志宇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纯凯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 徐德斌 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马春生 市编委办副主任
崔耀国 市经信委副主任
杜 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庆贤 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
魏 苓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王 宇 市住建委副主任
井 波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张思勇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建军 市服务业委党委副书记
罗桂贤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富英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晓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王 宁 市金融发展局副局长
韩立杰 市旅游局副局长
于 田 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李 智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牛正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隋金成 市国税局副局长
马立忠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杨 辉 市质监局副局长
赵颖光 国家统计局阜新调查队纪检组长
屈占民 阜新车务段段长
赵光远 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吕东明 阜新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王丽梅 市保险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工作,督促、协调各县区、各部门的普查工作,承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张晓明同志兼任。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完成后,普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各单位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能源消费方面的事项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字化地理信息方面的事项;
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协调组织基层工商所、税务所参与普查;
市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
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
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
市监察局负责和调查处理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经信委负责涉及工业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住建委负责涉及建筑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涉及房地产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服务业委负责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旅游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涉及教育、交通、文化、卫生、中小企业、旅游等普查方面的事项;
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发展局、阜新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邮政管理局、阜新车务段等部门负责涉及金融、证券、保险、通信、邮政、铁路系统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其他各有关部门、在阜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此次经济普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经济普查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要保障工作经费。按照《通知》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普查经费,并将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要依法开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以及标语、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要抓好工作落实。经济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业务性和技术性较强,组织协调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保障实现普查的工作目标。此次经济普查工作将纳入2013年和2014年绩效考核和政府督办内容。
(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六)要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普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数据采集、审核、评估、验收制度,并狠抓落实。要扎实做好普查业务培训,全面摸清单位和个体户底数,认真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采取机审、人核、抽查等多种方式核实源头数据,确保单位不重不漏、基础数据真实可靠、普查数据全面准确。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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