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日期: 2013-07-17 浏览量:25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减少市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54号)和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七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0〕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要求,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政府各部门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3项,其中,调整1项,取消7项,接收省下放给市的审批事项30项,下放管理层级15项。

  各县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切实把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及时落到实处。要强化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保证监管到位。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投资、社会事业、非行政许可审批3个重点领域和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力度,继续减少行政审批项目。要依法严格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附件:阜新市第五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3项)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第五批取消和调整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53项)

 

  一、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一)市民委(宗教局)(调整1项)

  1.原民委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审批项目调整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审批。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一)市公安局(取消1项)

  1.剧毒物品的购买许可证。

  (二)市财政局(取消2项)

  2.市直会计代理记帐机构设立审批。

  3.市县区共享收入的退库审批。

  (三)市公用事业局(取消1项)

  4.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四)市水利局(取消1项)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五)市外经贸局(取消1项)

  6.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企业设立、变更、撤消审批。

  (六)市卫生局(取消1项)

  7.原市卫生局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中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取消,保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三、省下放给市的行政审批项目(30项)

  (一)市公安局(接收4项)

  1.A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

  2.麻黄素运输许可。

  3.专职消防队设立审批。

  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二)市司法局(接收1项)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三)市国土资源局(接收3项)

  6.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许可。

  7.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许可。

  8.市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四)市公用事业局(接收2项)

  9.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10.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五)市规划局(接收1项)

  1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六)市住建委(接收1项)

  12.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

  (七)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局)(接收6项)

  13.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级文物部门管理)。

  1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15.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16.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17.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18.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八)市服务业委(接收1项)

  19.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九)市卫生局(接收1项)

  20.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

  (十)市食药监局(接收10项)

  21.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22.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23.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2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2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26.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许可。

  27.《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8.核发《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备案)批件》。

  29.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30.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审批。

  四、市下放给县区的行政审批项目(15项)

  (一)市公安局(下放县3项)

  1.所属地区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依法由县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

  2.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依法由县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依法由县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

  (二)市国土资源局(下放县、区2项)

  4.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有偿取得许可(下放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县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三)市公用事业局(下放县、区4项)

  6.商品房预售许可(两县已下放)。

  7.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8.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9.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不含海州、太平、细河区)。

  (四)市住建委(下放县、区1项)

  10.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的开发、修缮审定。

  (五)市规划局(下放县、区1项)

  1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不含海州、太平、细河区)。

  (六)市林业局(下放县、区1项)

  12.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由县级政府林业部门管理)。      
  (七)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局)(下放县、区2项)

  13.演出经营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由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14.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由县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管理)。

  (八)市卫生局(下放县1项)

  15.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许可(由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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