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阜新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2-10-26 浏览量:405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1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安置

(一)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条件

从2011年11月1日起接收的、符合如下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县区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

4.烈士子女。

(二)妥善解决接收退役士兵需要的编制

全市每年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编制、人社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当年有空编的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刚性措施,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岗位。凡是我市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一般安排到工人岗位,也可以根据其学历、经历安排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全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拿出一定比例的县区、乡镇机关招考职位,定向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毕业退役士兵。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被录用或聘用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大学毕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承担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

(一)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县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辽委〔201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4号)精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专项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更好地就业创业。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就业服务。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搭建培训就业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的推介作用。不断拓宽市场化安置渠道,实行订单式培训就业的模式,提高就业率,确保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培训就业的经费投入,对培训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予以经费补助。

(二)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政策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县区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金(含城乡义务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除省以上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区共同承担。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入伍时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的补助。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参照此标准执行。

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发给。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在士兵退役后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复核后将资金拨入退役士兵个人银行账户。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认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衔接工作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执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改革前的安置政策,也可以选择改革后的安置政策。

要下大力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而一直未安置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订单式培训就业的模式,实施重点培训,确保退役士兵有效就业。要继续加大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力度,落实未上岗退役士兵的岗位,保障改革政策平稳过渡,确保退役士兵队伍稳定。

要进一步做好2011年、2012年和2013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仍按原来比例、数量向用人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从2014年开始,根据安置改革后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按比例下调安置任务数。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中各项工作落实。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努力构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网络;编制部门要做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及时办理用编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退役士兵经济补助和培训就业所需经费预算,保证及时拨付到位,做好经费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考试录用和招聘退役士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并做好退役士兵职业资格鉴定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

各县区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执行力度,确保新的安置政策和经济政策得到有效落实。要对安置任务落实不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专项督导。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创建新一轮双拥模范县和模范单位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对未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县区,取消双拥模范参评资格。各县区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经济补助预算、培训经费和工作岗位,健全退役士兵培训机构,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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