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2-11-30 浏览量:414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2〕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3〕15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基金管理以及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和待遇支付标准为原则,明确市、县区两级责任,合理调剂使用基金,确保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全员参加失业保险。

  (二)统一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事业单位及其个人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最低不低于职工档案工资总额)。

  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低于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的,按上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核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2%和1%。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按月代扣代缴,其他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隶属关系到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报并缴纳;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属地化原则,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申报手续到地税部门缴费。

  (三)统一基金管理

  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基金管理。阜蒙县、彰武县与市本级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阜蒙县、彰武县失业保险基金由县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核算;市辖区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基金收支缺口补助机制。对两县每年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确定的当年扩面与保费征收任务后出现的基金缺口,市与县按1:9的比例承担,对因未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状确定的当年扩面和保费征收任务而出现的基金缺口,由县级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建立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制度和统计编报制度。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自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失业登记人数预测,分别编制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和各类报表(涉及事业单位部分由市、县区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报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县区预决算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财政局审核,经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再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统一业务流程和待遇支付标准

  完善参保单位信息登记,核准缴费欠费情况,实行参保人员实名制,健全个人缴费记录,把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依据。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各级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和个人缴费相关证明,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其他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失业保险金按统一标准执行并实行社会化发放。失业保险金计算办法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丧葬抚恤补助等待遇标准,均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或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由本市转出或由外市转入的,由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础工作,加快推进信息数据科学化管理

  (一)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和项目,对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清理,在2012年年底之前完整建立参保人员实名制和个人缴费记录,并将所有资料数据准确完整录入微机。

  (二)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配备的软件,实行信息共享,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申报与核定。要加快推进启用失业保险新软件,实现市、县区及有关部门之间联网,实现失业保险参保、基金征缴和支付、财务管理和数据传输等全程微机管理。为不影响按时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应先抓紧建立完善失业保险的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

  四、强化失业保险的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一)加强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继续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面,强化参保申报和缴费稽核,严格依照规定核定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市、县区均应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欠费的清欠力度,努力提高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基金征缴率。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对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条件,规范运行程序。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确保其按时足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对裁员人数达到规定的数额或比例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失业登记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领导,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一)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领导,市、县政府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财政、地税及有关主管科室、经办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办。失业保险工作责任由各级政府承担,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失业保险的参保扩面、参保职工、失业人员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以及失业人员向社区移交和再就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地税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县区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基金监管和财务管理制度,形成防范基金风险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规则和基金安全责任、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及经办人员交流等制度,健全基金征缴、经办、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细化经办流程,形成各环节、各岗位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要树立大局观念,严守工作纪律。要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按期完成各项准备工作;要主动做好实现统筹前后各部门、经办机构之间、新旧政策之间的业务衔接工作,避免失业保险正常服务的中断或脱节,在确保不影响失业保险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时,市及各县区的基金财务决算账目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目资料完整,数据真实无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各县区加强督查指导,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准备工作,影响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 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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