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2-05 浏览量:392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社局《2012年阜新矿区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2年阜新矿区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87号令)及《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2〕31号)精神,现就调整阜新矿区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调整生活护理费);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三项待遇”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调整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
在职五级至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人员的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足1140元的,调至1140元,在此基础上,上述人员调整增加待遇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第一款调整的伤残津贴,不含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不含市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破产前一级至四级和破产后五级至六级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残人员。
三、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
矿区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三项待遇”的调整,直接涉及此部分人员的切身利益,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相关工作,为其办理待遇调整的核定手续,以确保所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调整“三项待遇”的资金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市人社局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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