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12-10-27 浏览量:329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1号)精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特制定阜新市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

  一、验收主体

  市、县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由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

  二、验收范围

  凡经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应竣工或在此前应竣工尚未竣工的国有建设用地,均要纳入用地验收范围。

  三、验收内容

  用地验收主要是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核验,包括对建设项目执行产业政策情况、符合城市规划情况以及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合同中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核验。

  四、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以及是否按规定期限竣工、是否按规定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各项价款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规划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是否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使用土地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已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内容进行检查核验。

  五、相关要求

  国土资源部门、发展改革、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严把关口,形成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共同责任机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向负责用地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对已纳入验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对擅自核发《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和为未通过用地验收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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