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2-11 浏览量:476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104号阜蒙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制定的《阜新市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整治大小凌河,全面恢复大小凌河生态”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凌河治理保护工作,有效解决凌河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不清问题,为保护区河道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充分依据,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凌河河滩地确权和违章建筑清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0〕140号)和《关于印发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凌河管水政〔2012〕16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到既有利于防洪安全、工程安全、管理、运行和发挥效益,又有利于经济稳定、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依法勘界、依法确权,实现责、权相统一,保护河道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勘界,依法确权,明确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的原则;坚持有利于河道堤防工程保护区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工作目标
依法划定我市境内细河和牤牛河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确定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
(二)工作任务
1.与水保部门共同确定保护区和水保小流域界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农经部门与村镇签订的协议确定保护区国有土地与村镇界线;与水利部门共同确定保护区和水库库区界线;确定凌河保护区河道管理界线。
2.确定界线在1:10000电子航空正射影像图上每间隔500米标注坐标点,拐点处增加标注坐标点。
3.按河流和县、区、乡(镇)行政区核定(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保护区面积。
4.申请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三、勘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地籍调查规程》;
7.《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
8.《关于确定凌河保护区管理范围的意见》(辽江河字〔2011〕2号);
9.获省、市批复的涉及我市及县区有关河道治理保护规划。
四、工作程序及所有权的确定、勘界标准和用地权属界线分工
(一)工作程序
1.申请。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土地权源证明材料、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土地权属相关材料。
2.实地调查。由县(区)政府召集本辖区内的国土、水利、农委、林业等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组成确权工作组,对申请确权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并组织相邻土地权利人进行指界确认。
3.确权。权属无争议的,组织权利人签署权属界线协议书;权属有争议的,组织现场调解,签署权属界线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组织签署权属争议原由书,并上报确权领导小组。
(二)国有河滩地所有权的确定
1.1950年土地改革中未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实施1962年公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和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已确权划界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外,属于国家所有。
4.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5.《六十条》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业集体所有(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的土地,迄今仍未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6.从《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移转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7.从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8.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下发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其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9.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0.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11.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擅自围垦河道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2.其他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
(三)勘界标准
对阜蒙县水利局所管辖河流中已通过1994年确权并取得本级土地主管部门认可发证的河流,协商本级土地主管部门,利用原有确权成果,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供本次所需的河道用地权属界线资料;其他未确权河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省、市等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确定管理范围及划定权属界线。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以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及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对于无堤防的河流要结合水利“十二五”发展规划对规划拟建水库所在河段,在规划水库坝轴线上游2-3公里、下游1公里的河段范围内按历史最高洪水位(且最低设计洪水标准不低于100年一遇)确定河道管理范围;对于无堤防河流的其他河段,可按已有规划或设计确定管理范围。
细河与义县界河段堤防的护堤地宽度迎水面堤脚外50米,背水面堤脚外20米;细河市区段护堤地宽度迎水面堤脚外30米,背水面堤脚外15米;其他河流堤防护堤地宽度迎水面20米,背水面15米。
(四)用地权属界线分工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关于河道管理权限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县区水利局做好辖区内所管河流的确权工作。
细河城市段(阿金歹公路桥氟化学总厂段)、细河氟化学总厂以下海州区与阜蒙县界河段、及细河与义县界河段、九营子河四合大桥至以下入细河汇流口河段、高林台河从部队高林台桥至以下入细河汇流口河段、汤头河界河段、韩家店河界河段,由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权属划界工作;牤牛河界河段委托阜蒙县水利局负责确定权属划界工作;其他河流或河段按照管辖权限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确权划界工作。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细河、牤牛河勘界确权工作
1.2012年11月5日前市、县(区)勘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完成;
2.2012年11月10日前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工作;
3.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外业勘查工作;
4.2012年12月20日前通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数据整理、成表上图、立卷工作;
5.2012年12月30日前提交成果、完成验收工作。
(二)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凌河流域其他支流勘界工作
1.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动员和业务培训;
2.2013年4月10日前完成资料收集工作;
3.2013年7月10日前完成外业勘查工作;
4.2013年9月10日前完成数据整理、成表上报、立卷工作;
5.2013年10月30日前提交成果、完成验收工作。
六、经费保障
各县(区)要积极筹措资金,抽调精干人员,确保勘界确权工作圆满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马如军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帆为副组长的“阜新市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信访局、凌河局等部门及涉及到的县(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凌河局,办公室主任由凌河局局长王巨才兼任。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信访局、凌河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行动,信息共享,建立稳定的联动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区)国土部门开展保护区河道勘界后的确权工作,协调解决确权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勘界所需1:10000航空正射影像图;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区)水利部门提供目前已经确权划归河道使用土地的相关资料和现场勘查河道与水保、水库界线等,并配合国土部门开展确权工作;市农委负责组织指导县(区)农委部门调查河滩地中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区)林业部门对河滩地中的林业用地,退耕还林、湿地等进行排查和认定,为确权工作提供依据;市信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区)政府为辖区内凌河保护区河道勘界确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委、林业、信访、凌河局等部门开展勘界确权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凌河保护区勘界确权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及任务分解,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凌河保护区范围,按时完成勘界确权工作。
(二)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乡镇长为直接负责人,务必于2012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细河、牤牛河的确权发证工作,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其他支流的确权发证工作。
(三)市水利局及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要重视勘界确权后的管理工作。已经完成勘界确权工作的要及时埋设界桩,及时到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要建立完整的河道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档案,对相关依据和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要加强划定后河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障河道工程安全运行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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