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2-11-27 浏览量:400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12〕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保障市场中介组织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顺利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关于对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辽政法发〔2012〕19号)要求,决定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发的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范围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发的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工作原则
此次清理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三、清理工作分工
1.市本级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其他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规定、决定等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
2.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制发的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负责清理。
四、清理工作要求
1.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要尽快落实此项工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对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指定相关部门对照《条例》进行清理。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按要求废止或修改。
2.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开展清理工作,对关于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设立、从业管理、信用管理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要认真查找、仔细对照、充分论证,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3.清理工作要于2012年12月10前完成。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的法制机构要对清理结果审核把关。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派出机构要将清理情况于2012年12月20日前书面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科(联系电话:0418—2813368),未经相关法制机构把关的清理结果不得反馈。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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