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高速公路建设动迁补偿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高速公路建设动迁补偿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沈阳至彰武、铁岭至朝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动迁工作,为高速公路在我市境内开工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高速公路的建设工期,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指定阜新市高速公路建设动迁补偿工作实施办法。
一、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与省交通厅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认真组织实施动迁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林业部门按照实际核定的征占林地、林木权属及数量认真组织协调征占林地报卷及审批工作,指导和协调征占林地和林木工作的开展。
电力、电讯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实际核定的动迁量和补偿标准,按时完成动迁任务。监察部门对征地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履行及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动迁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组长由县区主要领导担任。工作组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志组成。各县、区要全面做好本辖区内的动迁数量调查、核定和动迁工作。积极做好动迁户的安置和施工期间的协调服务工作,努力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政府既要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又要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发生。
3.动迁补偿投资协议按工程设计征地红线内实际动迁量和补偿标准核定。动迁补偿各项目之间,可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4.因工程需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5.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动迁专项资金的管理。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市与省签定的补偿投资协议使用好动迁资金。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保证动迁工作顺利进行。
6.凡由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二、动迁工作程序
1.调查核量。严格按着辽宁省高速公路征地动迁核量工作规程,首先,由市动迁办做好恢复放线、埋设界桩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核量工作。
2.确认动迁调查结果。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和县区工作组、当地政府和权属人等,对拟征地上地下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农户及地上地下附着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3.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依据省交通厅与市政府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内容,与有关县区工作组进行补偿估价,之后与涉及征占的单位和个人协商签订动迁补偿协议。
4.组织动迁。协议签订后,依据具体补偿协议,各县区迅速组织动迁户按协议规定自行拆迁完毕。对于拒不签订动迁补偿协议或签协议后又不按时拆迁的,要执行强制拆迁,两县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细河区、新邱区由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补偿支付
1.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果树、林木等补偿归权属人。
2.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补偿费在签订动迁协议后分两次以存折方式付给权属人。其中,动迁协议签订后先付50%。动迁结束后按动迁合同验收再付50%。
3.动迁补偿协议经市、省批准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被动迁权属人按时支付补偿费。
四、补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①房屋补偿依据市、县(区)、乡(镇)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核发的《房产执照》及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②无《房产执照》的房屋,按房屋补偿标准50%给予补偿。
2.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1、1-2
3.异地安置补偿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动迁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2. 征占林木动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1、2-2
3. 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
用材林、经济林、薪碳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未成林每亩267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4. 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动迁补偿标准
果树动迁补偿标准见附表3-1、3-2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凡国有电力设施动迁,按成本价补偿。
2.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5.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信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凡国有邮电通讯设施动迁,坚持动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按成本价计算补偿。
2.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关(电)揽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邮农田灌溉水利实施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2.补偿标准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①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完;
②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凡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补偿标准
办公用房参照居民房屋动迁标准;厂房、砖厂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组织修复。
2.补偿标准
(1)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2)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3)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路补偿标准
1.补偿原则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组织实施。
2.补偿标准
(1)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2)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三、动迁不可预见费
1.使用原则
不可预见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
2.标准
按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
十四、动迁管理费
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按省与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核定的费用计提,并按照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区动迁工作组发生的费用由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统一管理核销。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办公室要制定管理费使用规定,保证动迁管理费的合理使用。
十五、其他
自2005年起,凡新开工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均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如与市其他有关规定不符,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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