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阜政发〔2005〕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445)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二期以下复员士兵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2月底,转业士官和三期以上复员士兵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5年5月底。

二、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执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不断适应我市经济转型的新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全面推行扶持就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完成。

要继续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强化指令性计划安置手段。今年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即将开始,所有事业单位编制已全部冻解。我市原则对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下达安置计划,但对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仍按实际接收能力下达安置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接收安置确实有实际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落实应承担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支付标准、列支渠道、资金管理使用仍按阜政发〔200120文件规定执行。

全面推行政府安排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县区要从本地区安置状况的实际出发,立足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农业县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安置办法,条件具备的可在做好工作、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全部实行扶持就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坚持自愿,对不愿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仍然给予指令性分配。各县、区在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过程中,要认真抓好“经济补助、政策优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数量,把所需要的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集等形式,保障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按省民政厅规定标准,市城区义务兵标准为1.5万元,转业士官标准为2万元;农业县区义务兵原则不低于1.2万元,转业士官原则不低于1.7万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城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安排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

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为退役士兵创造竞争上岗的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上岗的能力,早日走上能够发挥自己特长的工作岗位,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的人才劳动力市场和退役士兵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劳动力市场调查,广泛收集适合退役士兵特点的用工信息,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务,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业可从,确保安置改革的顺利进行。

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退役士兵培训中心,采取可行措施,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加大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力度,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对回乡的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安置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他们推向城乡劳动力市场,向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介绍工作。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对退役士兵创办的经济实体和从事民营经济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政策,并进行帮助和扶持。

三、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军队进行编制体制改革及我市经济转型和国企转制的关键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繁重,难度加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于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要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安置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充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安置任务。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区)和双拥先进单位。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伍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退役士兵服务思想,守法自律,坚决杜绝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确保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阜新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阜新市人民政府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阜新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表

 

单位

安置任务

其中

备注

子女

统筹

合计

421

321

100

一、中省直单位

224

210

14

阜矿集团

70

70

阜新铁路办事处

135

135

阜新市石油公司

3

3

阜新液压件厂

5

5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4

3

1

东煤第七勘探公司

3

2

1

阜新市国家税务局

4

4

二、市直单位

148

68

80

市总工会

1

1

市公安局

5

2

3

市水利局

1

1

阜新日报社

2

1

1

市发改委

1

1

市教育局

1

1

市司法局

2

2

市广播电视局

2

2

市文化局

2

1

1

市农委

1

1

市经委

1

1

市建委

17

9

8

市机械冶金行业办

3

1

2

市商业局

7

5

2

市化工医药行业办

6

4

2

市轻工纺织行业办

6

3

3

市信息产业局

5

3

2

市交通局

14

4

10

市建材行业办

5

3

2

市粮食局

4

2

2

市物资局

2

2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45

22

23

市卫生局

9

7

2

市商业银行

2

2

市供销社

1

1

开发区

3

3

三、县区单位

49

43

6

海州区

13

11

2

太平区

13

11

2

新邱区

5

4

1

细河区

12

11

1

清河门区

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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