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 一批市政府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期: 2020-09-30 浏览量:143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发〔202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1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不含政府令)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20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于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主要内容不适应营商环境建设、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建设,适用期已满,调整对象已消失,阶段性工作任务已完成的237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保留《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阜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阜新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4号)和《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共237件)

   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件)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件)

   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doc

附件2: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附件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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