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12-28 浏览量:768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政办发〔2023〕1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监督工作的通知》(辽司通〔202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具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三、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司法局根据中央、省和我市机构改革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对管理事项类别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阜新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清单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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