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4〕14号

日期: 2025-04-30 浏览量:18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汪雨冲 文字大小:

阜新市鸿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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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平西路44号(平西街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阜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不能保证数据真实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14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1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5年317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328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相关意见,并当场制作听证笔录;2025年41日出具听证报告,拟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金额准确。对你公司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同时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10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户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账  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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