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6 浏览量:815 来源:辽宁省贸促会 责任编辑:王月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答: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使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常见的主要为“两高一资”货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货物,如钢材、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部分塑料及制品等[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等货物]。
问: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问:
代理出口的情形下,纳税义务应由哪方承担?
答:对于代理出口的情形,委托企业应与代理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应按现行规定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和《委托出口证明》,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填写报关单。此类情形下,代理企业属于代理出口,由委托企业履行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义务。
答:对于代理出口的情形,委托企业应与代理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应按现行规定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和《委托出口证明》,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填写报关单。此类情形下,代理企业属于代理出口,由委托企业履行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义务。
问:
答: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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