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5〕011号

日期: 2025-08-13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汪雨冲 文字大小:

当事人名称:彰武县双庙镇越翔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周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MA11835E8J

地址:彰武县双庙镇双庙村立新一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5年6月10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郑宏伟、高为民到彰武县双庙镇越翔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尿液储存池未密闭,堆粪场内无粪便堆存,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调查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根据该合作社的情况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文件材料。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2025〕0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表1、表143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千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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