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环罚字〔2024〕203号

日期: 2024-04-11 浏览量:26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汪雨冲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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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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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路3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在市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锅炉燃用生物质颗粒进行取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5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环罚告字〔2024〕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阜新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指导规范,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阜新银行中华路支行

 名: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号:12011000006083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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