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彰环罚字[2024]009号

日期: 2024-04-03 浏览量:31 来源:阜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汪雨冲 文字大小:

彰武科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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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彰武县兴隆山镇兴隆山村碱锅屯工兴街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贤晴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125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执法人员彰武科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单位)停产,按照环评要求本项目不设置堆粪场,原料(畜禽粪便)应运至发酵车间,但(单位)将其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以《阜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阜彰环罚告字[2024]0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开具交款通知书,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彰武县分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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