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3-06 浏览量:249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贾晶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2024年1月1日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沈阳市总工会、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集体合同》后,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文本规定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侵害乙方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第二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甲方应当按月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
另外,鉴于《集体合同》文本的多样性,明确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时,须将缴纳住房公积金条款纳入集体合同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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