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日期: 2023-10-09 浏览量:37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和省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在落实国家、省基础标准基础上,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

  (三)主要内容

  1.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纳入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共8类22项。

  一是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4项。

  二是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4项。

  三是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退役人员安置2项。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项。

  五是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舍疾病应急救助)2项。

  六是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3项。

  七是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八是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2.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11项。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按4:1分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按9:1分担。

  市与县(区)划分按以下方式分担:省以上承担90%比例,市与县区按比例负担市以下的10%比例:市与阜新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省、市与县(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区)自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3.按照省要求,市财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农村危房改造7项,省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市以下分担部分由市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项,省、市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孙明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3327934



  二、阜新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省以上与市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以上和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新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新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地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省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全市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我省试点范围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动态调整。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省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新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新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新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市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按照9:1比例分担。

  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曹一丹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3332705



  三、阜新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1.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一是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财政结合全市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全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对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科技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市、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市级或县(区)级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区)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2.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省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省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省级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3.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级财政适当配套。

  5.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级财政适当配套。

  6.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7.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曹一丹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3332705




  四、阜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央和省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为了优化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

  (三)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努力构建自然资源领域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对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2.政策要点和重要措施。

  第一方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以及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第二方面自然资源产权管理。主要涉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等事项。

  第三方面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主要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事项。

  第四方面生态保护修复。主要涉及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事项。

  第五方面自然资源安全。主要涉及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第六方面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主要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第七方面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主要涉及自然资源领域有关规定、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研究制定、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事项。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赵波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2828078




  五、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央和省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为了优化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

  (三)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努力构建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程,为阜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2.政策要点和重要措施。

  第一方面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主要按照规划内容涉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等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二方面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主要涉及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排污口监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三方面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主要涉及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事项。

  第四方面环境污染防治。主要涉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事项。

  第五方面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主要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赵波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2828078



  六、阜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

  (三)主要内容

  1.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县(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纳入省免费开放范围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纳入上述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市以下的10%比例。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省以上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转移支付资金。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2.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和省市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确定并由县(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省、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各县(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组织实施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各县(区)组织实施的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5.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县(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省市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与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胡滢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3332705



  七、阜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充分发挥市和县(区)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

  (三)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围绕中央、省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阜新建设,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改革方案》按照实施《“健康辽宁2030”行动规划》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政策要点和重要措施。

  第一方面公共卫生方面,包括: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根据任务级别,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的,由省承担支出责任(例如:省确定的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市、县(区)按照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例如: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防控等);明确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县(区)按照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例如: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等)。

  第二方面医疗保障方面,包括: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医疗救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根据救助需求等因素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方面计划生育方面,包括:一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根据项目类别,明确为省、市、县(区)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各级财政根据扶助需求等因素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第四方面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按照隶属关系等因素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丁瑞雪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3318688




  八、阜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背景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央和省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为了优化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1.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改革方案》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细化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及其他事项四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政策要点和重要措施。

  第一方面预防与应急准备。包括:一是应急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涉及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等。二是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主要涉及应对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等。三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主要涉及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四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涉及对各县(区)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五是应急宣传教育培训。主要涉及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方面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包括:一是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主要涉及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二是灾害事故监测预警。主要涉及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

  第三方面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主要涉及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以及由市提级调查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方面其他事项。主要涉及应急救援领域其他事项,按照省和市要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文件解读单位:阜新市财政局

  解读人:赵波

  解读人办公电话:0418-2828078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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