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23-10-09 浏览量:567 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艳 文字大小:

阜政办发〔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应急救援领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基础上,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落实”机制,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与人或家庭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结合国家改革进程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市确定的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稳步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市、县(区)共同对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要求抓好落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的划分格局。

  (三)主要目标

  紧跟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步伐,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与县(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7〕56号)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对“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共8类22项。

  一是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4项。

  二是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4项。

  三是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退役人员安置2项。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项。

  五是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舍疾病应急救助)2项。

  六是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3项。

  七是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八是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二)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11项。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按4:1分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即按9:1分担。

  市与县(区)划分按以下方式分担:省以上承担90%比例;市与县(区)按比例负担市以下的10%比例: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市与县(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自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3.按照省要求,市财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农村危房改造7项,省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市以下分担部分由市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项,省、市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财政要落实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国家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推动具体改革进程,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县(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市财政要根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区)财政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推进县级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财政要加强对县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各县(区)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级以下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县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县级支出责任,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各乡镇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与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省以上与市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以上和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省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全市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我省试点范围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动态调整。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省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市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按照9:1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级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县级统筹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明确县(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省财政将加大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县(区)权责。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市级承担的事务。各县(区)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县(区)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县(区)、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市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科技事权。进一步发挥上级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各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市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财政结合全市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全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科技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市、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市级或县(区)级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区)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省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省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省级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级财政适当配套。

  (五)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级财政适当配套。

  (六)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继续通过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统筹安排等方式,加大对各县(区)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尽快修订完善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阜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县(区)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工作、汇总及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市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统一部署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县(区)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监管、成果上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县(区)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级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跨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县(区)、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县(区)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受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市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省、市、县(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县(区)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和县(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县(区)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属地行政区域内经济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市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市直接管理和市与县(区)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直接查办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市管辖的违法案件,全市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县(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区)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县(区)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县(区)以下改革。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县(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县(区)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增强乡镇政府保障能力,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为阜新转型振兴,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全市受益范围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为市级事务,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与县(区)政府共同落实、跨区域和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为市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域(区)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县(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全市大气生态环境规划和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全市水、大气、土壤、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全市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修订;市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及相关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域内其他生态环境规划、预案、方案的制定调整;县(区)级、乡镇级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等相关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主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重点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市辖区环境执法监测、信访监测,市、区级生态环境执法督察等事项;市、区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区)域内其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一般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县域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县域环境执法监测、信访监测,县域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市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市、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市、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域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区域内环境安全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性信息发布;市级能力建设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重特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区)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由县(区)审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县(区)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具体实施及监督管理;县(区)域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县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县域内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域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域内环境安全管理;县域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域内信息发布;县(区)配套能力建设等事项。

  (四)环境污染防治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噪音污染防治等事项;市级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细河、绕阳河、柳河(闹德海)干流水污染防治;纳入国家、省重点地块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复等事项。适当加强市在跨市界、跨区域及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事权。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域内其他流域属地化水污染防治,县(区)域内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县(区)域内农村污染防治;县域内固体废物、化学品和重金属等污染防治;县域大气、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区)级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条例等事项。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标准按照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统筹协调,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生态发展优先战略,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稳步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管理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统筹考虑、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省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主要包括市、县(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及纳入省免费开放范围的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

  纳入上述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与县(区)按2:8比例分担市以下的10%比例。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省以上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转移支付资金。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将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中央和省市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确定并由县(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纳入国家、省、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各县(区)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组织实施的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市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县(区)转移支付资金; 各县(区)组织实施的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1.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职能部门、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主要包括按照规划开展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运行和相关交流活动。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由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各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县(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省市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财政事权或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与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各县(区)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

  (三)协同推进改革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阜新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聚焦当前划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医疗卫生领域全覆盖,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 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稳妥推进,分类施策。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实施《“健康辽宁2030”行动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分别划分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3项。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省按5:5分担;省与市划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阜新市为第三档按省市4:1分担;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两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全省性或跨市域的传染病防控等地方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省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费用等内容,明确为省财政事权,由省承担支出责任;免疫规划疫苗的运输、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艾滋病、结核病、重点地方病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点慢性病防控管理和适宜技术探索,全省性或跨市域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以下分担部分由市结合实际制订补助标准。市自主实施的传染病防控以及市域内或危害程度较低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内容,明确为市县(区)财政事权,市以下分担部分由市结合实际制订补助标准。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省按5:5分担;省与市划分三档按比例分担,其中阜新为第三档按省市4 :1分担;市以下分担部分,市与两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以下分担部分按医疗救助人员所在区域分别承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3 项。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明确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比例分档分担办法执行。

  3.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生育关怀、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根据扶助需求、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区)划分按5:5分担;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项目,按照职工原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或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自主实施的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项目,明确为市县(区)财政事权,市以下分担部分由市结合实际制订补助标准。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国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或省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市给予合理补助; 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中央、省财政事权任务的,由中央、省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省财政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内容。国家、省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由省、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区)划分按5:5分担。中央、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市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区)划分按5:5分担。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对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补助。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明确为省、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评价情况等因素给予补助并进行分配,对地方分担部分,市与县区划分按5:5分担。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明确为中央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省或市县(区)行使的事项,以及明确为省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市县(区)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地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三、配套措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运行,深入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重点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管理,有效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各级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对各级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三)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推动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明确,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在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针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两类突发公共事件,进一步细化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将由市直接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区)统筹协调和跨区城的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应急救援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依法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全市性总体应急救援规划和相关规划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市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县(区)联合主办或由市主办、县(区)承办的区域性应急预案演练。

  县(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区)域应急救援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演练等。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维护、市级应急物资储备。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以上应急救援中心(基地)建设与运行维护、驻阜新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承担跨区域增援任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市级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国、省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区负责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区)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负责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数据清查审核汇总、形成普查结果、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工作,以及市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工作。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统一要求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作。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部门负责的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灾害事故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的数据质量核查、数据清查审核汇总、形成普查结果、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相关工作,以及县(区)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的其他相关工作。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统一部署和全省统一要求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作。市、县区各自负责本级实施的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部门组织实施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工作。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省、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组织实施的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

  (四)其他事项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事项,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实际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根据确定的应急救援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持续深化改革。各县(区)政府参照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县(区)应急救援管理实际,合理制定本区域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明确本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统筹,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四)协同推进改革。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财政管理模式,各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相应调整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关于印发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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